(四)标准的制(修)订与起草原则;
(五)确定各项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强制性技术内容应说明强制理由;
(六)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
(七)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八)根据需要提出实施标准的建议;
(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完成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需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
征集的反馈意见不得少于10份,影响面大、应用范围较广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书面意见不得少于20份。审评委员会成员的意见数量不计算在书面意见数量内。
第二十一条 (反馈意见处理)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内容包括采纳的意见、未采纳的意见及其理由,以及没有回复意见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采纳意见后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在修改后再次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要求,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送审稿报送)
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经费使用情况表》(附件2)的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报送时应当有项目负责人签名和标准起草单位的公章。
第五章 审 查
第二十三条 (审查程序)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初步审查)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五条 ( 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