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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通知


  四、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将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不断扩大覆盖面,提高服务质量。一是拓宽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渠道。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健全网络,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事项。要在农民工集中的社区、劳务市场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站,方便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就近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二是放宽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对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或经济状况证明的农民工,只要其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法律援助机构就必须及时受理。对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案件,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可适当放宽。对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无需核实其申报的经济状况。对农民工就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法律援助的,除伤情轻微外,均应认定符合法律援助范围。三是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效率。要积极探索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新方法,综合运用行政处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根据具体案情,在保证农民工权益的前提下,应更多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农民工维权案件,防止矛盾激化,降低维权成本,促成及时执行,最大限度地挽回农民工的损失。要建立健全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上报制度,不断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要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对农民工实行与本地居民一样对待,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实际困难,采取更为便捷、优惠的措施。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办案协作,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省厅的要求和当地党委、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部署。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分解任务,定期考核。各级领导要经常听取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情况汇报,分析形势,研究工作意见。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农民工工作深入开展。要争取各级地方财政增加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并积极倡导有关部门和企业通过建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保证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援尽援”。二是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要以司法部编印的《农民工法制宣传知识读本》为教材,以劳动合同、工伤、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为重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本领。三是认真开展考核奖惩。要完善督查机制,加强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的检查。对法律援助人员收取受援农民工财物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对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认真履职、敷衍应付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通报批评;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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