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行﹝2008﹞31号)
各市县财政局、司法局:
为保障并促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5]6号)和省司法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的通知》(苏司通[2008]9号),省财政从2008年起建立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并促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5]6号)和省司法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苏司通[2008]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对县(市、区)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社区矫正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省财政通过对各地社区矫正工作“核定支出、分类分档补助”方式,实行专项补助。
第四条 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社区矫正工作程序费用。是指接收交接、迁移衔接和解除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等工作所发生的台帐档案费、办公费、宣告费等费用。
(二)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费用。是指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管、重点监控、风险评估、异地跟踪监管、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监控费等费用。
(三)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助费用。是指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的集中教育、个别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心理矫正和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特殊教育所发生的资料费、材料费、专家授课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