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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四十九条 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

  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五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

  (一)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二)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故意逃避监督管理或对抗教育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四)应当给予行政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重新犯罪的;

  (二)发现余罪漏罪的;

  (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社区矫正的终止

  第五十二条 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所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在监外执行的期间。

  第五十三条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有罪、决定数罪并罚的,原社区矫正终止执行。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无罪的,原社区矫正继续执行。

  第五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终止矫正的,司法所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间,由社区矫正对象签收,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宣布终止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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