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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七章 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

  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三条 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四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二)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第四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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