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生活。
第五条 社区矫正遵循惩罚、教育和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成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第八条 乡镇(街道)应当设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
第九条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三)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工作汇报,协调处理重大问题;
(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职能部门和社区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