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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总工会、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的通知
(苏司通〔2008〕9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总工会、团委、妇联:

  现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ОО八年一月九日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是指将本条第二款所列罪犯(以下称为“社区矫正对象”)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负责并组织社会力量对其采取监督管理、教育、帮助措施,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省;或者户籍地不在本省,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省定居,且长期在本省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由本省接收实施社区矫正。

  第四条 社区矫正的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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