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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编制草原植被恢复费年度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重收、多收、减收、缓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内牧发〔1999〕15号)同时废止。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类 别征收内容单 位金 额备 注
征用或者基本草原2500元 
使用草原其他草原1500元 
 勘测、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平方米4元 
 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等平方米10元 
临时占用经营性旅游活动区平方米0.1元依规定在批准的时
草 原临时作业生活区、物资堆放场等平方米2元限内,一次性收取。
 车辆临时行驶道路平方米0.6元 
 影视拍摄等平方米0.5元 
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者市场价15﹪依前一年市场平均收购价格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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