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编制草原植被恢复费年度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重收、多收、减收、缓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内牧发〔1999〕15号)同时废止。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类 别 | 征收内容 | 单 位 | 金 额 | 备 注 |
征用或者 | 基本草原 | 亩 | 2500元 | |
使用草原 | 其他草原 | 亩 | 1500元 | |
| 勘测、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 | 平方米 | 4元 | |
| 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等 | 平方米 | 10元 | |
临时占用 | 经营性旅游活动区 | 平方米 | 0.1元 | 依规定在批准的时 |
草 原 | 临时作业生活区、物资堆放场等 | 平方米 | 2元 | 限内,一次性收取。 |
| 车辆临时行驶道路 | 平方米 | 0.6元 | |
| 影视拍摄等 | 平方米 | 0.5元 | |
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 | 采集(收购)者 | 市场价 | 15﹪ | 依前一年市场平均收购价格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