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院医疗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为乡镇卫生院50元、县级医疗机构200元、县外医疗机构500元。封顶线标准为30000元,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个人在1年内累计支付住院医疗费总额不超过300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和起付线以下时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后的医疗费用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基金中按比例补偿。参合农民一年内在县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的,只计第一次起付线,转县外住院的,只计县外一次起付线。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特困优抚对象因病住院免除住院起付线。㈠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住院费用50元以上部分,按70%报销;㈡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住院费用200元以上部分,按55%报销;㈢在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住院费用500元以上部分,按40%报销。”
第三款修改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人补助200元,发生住院分娩严重并发症者纳入住院病人补助范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使用中草药和采取中医治疗(理疗除外)的,提高5%的补偿比。”
五、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患有晚期癌症、高血压Ⅲ期、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重症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抗排、肝硬化腹水、肺结核、白血病、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精神分裂症等慢性病门诊患者,在办理有关享受补偿政策的审批手续后,其门诊费用每年年终汇总后按50%比例给予补偿,但每人每年累计报销不得超过1000元。”
六、将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外出务工、暂住、探亲期间因病需住院原则上应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特殊情况异地住院的须在入院三日内电话报告。务工农民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比例补偿,其他情况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比例减半补偿。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记录)、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务工证、暂住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乡镇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第五项修改为“纳入慢性病门诊补偿的对象,应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文书及时送交乡镇合管办审核,并由乡镇合管办报县合管办办理享受补偿政策的有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享受补偿政策。年终由各乡镇合管办汇总后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第七项修改为“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先行为参合农民垫付补偿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后,乡镇医疗机构将全部资料报县合管办派驻乡镇监督员复审,复审后于每月24日前汇总后报县合管办;县级医疗机构由合管科汇总后于每月24日前直接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终审后申请县财政局直接将补偿的医疗费用核拨到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