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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2009修改)(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
(五政发〔2008〕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新农合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8〕17号)的有关要求,在增加参合农民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㈠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㈡地方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40元;㈢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大病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医疗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㈠大病住院统筹基金占80%,其中提取1%对当年住院累计补偿超过封顶线的大病患者给予再次补偿。当提取的风险储备基金达到当年筹资额的10%后,则住院医疗基金分配调整为82%。大病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㈡门诊医疗基金占18%,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和年度内未获得合作医疗补偿的参合人员的健康体检;㈢风险储备基金占2%,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风险储备金累计达到10%后不再提取。”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就诊按医药费用30%的比例给予补偿,但每次就诊最高补偿不得超过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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