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要从服务、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加强公共信用建设,提高政府机关的公信度。不断强化政府信用意识,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加强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提升政府决策信用、法治信用、服务信用和管理信用,树立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信用政府形象。
(十)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企业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通过依法公开企业信用状况、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督促引导企业诚信立业,促进企业塑造良好的信誉形象。积极引导企业建立以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价、信用自律、信用档案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使企业内部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十一)加强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金融管理部门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要组织金融单位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开展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协调各商业银行与联合信用系统的信息共享,稳步推进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二)加强信用服务市场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使其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加强对信用服务业的指导、监管,规范其执业行为。在严格监管、完善制度、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循序渐进、适度地开放信用服务市场,依法向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引导各行业广泛运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扩大信用交易规模。
(十三)加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有关部门要加强研究,及早出台行业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制定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基本行为准则,严格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鼓励其形成行业自律性文件,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结合,促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和制度化。
(十四)加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依规有效采集、整合和应用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自治区电子政务网络及平台的作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统一平台,实现对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公共服务、信息安全和监管的要求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对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进行分类,依法依规提供信用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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