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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五)基本原则。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推动市场化运作,规范有序地建立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层推动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先试点后铺开,分阶段推进,逐步实现信用体系建设的专业化、标准化;坚持宣传教育与法治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一手抓诚信宣传教育,一手抓规章制度建设,依法依规强化信用监管,惩治失信行为;坚持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加强信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发展信用服务行业,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规范其发展,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

  (六)总体目标。力争到2012年底,初步建立起全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对分散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企业和涉众人群的非金融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实现对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有序发展,逐渐形成社会信用调查、征信、评价和咨询服务活动日趋活跃的社会信用市场;社会信用自律组织(团体)的自我管理、维权能力和作用明显提高;建立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社会信用环境进一步改善。到2015年,初步实现覆盖全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涉众人群的信用信息共享和管理平台,信用规章制度基本健全,信用市场有序发展,信用服务初具规模,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行,基本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环境。

  三、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措施,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七)加强信用道德体系建设。加强诚信教育,普及信用文化和知识,确立无信不立的理念,不断提高全民道德素质,尤其是加强律师、教师、会计师等涉众人群的信用道德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失信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自律机制。在银行信贷、招投标、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等方面,推广使用信用报告认证或评估评级制度,使守信行为成为一种重大经济活动的必备条件。制订针对守信行为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在银行信贷、税收、社会待遇等方面对守信者给予实惠,引领全社会广泛地重视社会信用,促进信用道德风尚的形成。

  (八)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等特定对象及律师、会计师、教师、评估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拍卖师、价格鉴证师、执业医师、执业药师、导游等有特殊执业资质(资格)的涉众人员为重点,依法建立个人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并逐步拓宽覆盖范围,在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增加信用信息监管内容。金融管理部门要以使用信用卡、各类消费信贷和小额贷款的个人为重点,依法做好守法守约、履行债务等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形成全面的个人信用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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