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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和谐社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和谐社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8〕1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创建和谐社区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月12日

  南京市创建和谐社区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和谐社区建设力度,营造良好的建设氛围,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有关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06〕22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7〕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市创建和谐社区活动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创建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和谐社区、构建和谐南京为目标,以社区居民满意度为重要指标,坚持扩大民主与规范程序相结合、自我评估与专家评估相结合,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在全市打造一批“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保障有力、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特色明显”的和谐社区。

  2、创建目标。和谐社区创建工作以五年为一周期,本轮创建从2007年开始至2010年结束,每年评比一次。具体目标为:2007、2008、2009年,全市社区中达到和谐社区标准的比例分别达到15%、50%和75%,到“十一五”末,力争达到90%以上。其中,六个城区达到95%以上;栖霞区、雨花台区达到90%以上;江宁区达到80%以上;浦口区达到70%以上;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达到55%以上。上述目标为各区县应当完成的最低要求,鼓励区县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予以突破。

  二、创建工作的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原则。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创建和谐社区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下拨专门工作和奖励经费,保障和谐社区创建工作顺利进行,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创建评比活动。

  2、坚持严格标准、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和谐社区评比程序和《南京市和谐社区评价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的规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公开、公正地做好本地区和谐社区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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