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或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根据调查核实后的类别、数量和质量,按照实际工程造价或市场重置价格确定补偿标准(详见附件l),本标准未含的参照其他行业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经用地单位、产权人及土地征迁实施单位三方签字盖章后予以补偿,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登记建档。
五、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一季补偿,菜田3000元/亩、旱田2000元/亩,设施农业按实际损失确定补偿标准。
六、树木补偿标准
被征地范围内的树木补偿标准,按林业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七、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0〕21号)要求,对被征地农民实行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安置。
(一)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安置费全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发放到位。征地补偿费中的8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20%预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由被征地搬迁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 社会保障安置方式。按照本政发〔2010〕 21号文件规定办理。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参照本政办发〔2011〕66号文件执行。其中笫四条征收补偿政策第(二)项国有工矿棚户区征收补偿第3条按如下标准执行:
被征收人的有线电视,通讯设施需要迁移的,征收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迁移费用的补偿。
征收人按每户1000元标准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含误工补助费)。
征收安置过渡期内,征收人按照下列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3平方米(不含43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补助300元;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43平方米(含43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助400元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 以上的,每户每月补助500元。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并一次性发放;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安置过渡期为27个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季度发放,超过征收安置过渡期的,在前款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增加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