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8〕21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规范全市电子文件的管理,保障电子文件的齐全完整、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推进我市信息资源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市档案局制定了《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6月20日
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全市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的需要,加强全市电子文件的归档及管理工作,保证电子文件的安全归档和有效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档案局第 6号令《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档案条例》和《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的领导,并在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立电子文件中心。电子文件中心应当确保所有具备保存、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得到有效的保管和利用。 各级政府机关在向同级电子公务平台报送文件时,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电子公务平台的系统要求,对每一份文件指定使用范围。对于不通过电子公务平台报送的已公开现行文件等政府信息,各发文单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移动载体送到本级电子文件中心,并说明文件使用范围。 文件的使用范围分三个层次设置:完全公开(可向社会公开)、部分公开(可在政务网公开)、不公开(仅限于文件规定范围内使用)。 各级政府机关应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或变更20日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送交。有关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操作规范和要求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