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监局关于鹿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村信用社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银监冀局复〔2011〕120号)
鹿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联社《关于鹿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村信用社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鹿信联发〔2011〕41号)收悉。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批准鹿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村信用社营业场所由河北省鹿泉市李村变更至河北省鹿泉市李村镇石清路11号。
请你联社按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到河北银监局办理金融许可证换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