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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中医药方针政策,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中医药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卫生事业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具体目标、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医药工作局际协调小组的作用,定期召开中医药工作协调会议,研究部署中医药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有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中医药工作,强化中医药管理职能。

  (二)坚持政府主导,加大经费投入。切实落实对中医的投入倾斜政策,逐步实行中医药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安排中医专项经费,确保全市各级中医事业费占医疗卫生经费的比例逐年提高。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中医学科和重点中医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建立能够鼓励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财政投入机制,在定编、定岗和绩效考核基础上,对县级中医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技术人员的基本收入给予保障。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形成多渠道投入格局。

  (三)落实部门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研究制定对提供中医药服务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偿办法。物价部门研究制定政策,增设中医药特色服务收费项目,适当提高中医诊疗技术服务价格;按照医务人员职称,合理确定中医诊查费,并向名老中医倾斜;认真测算中药饮片药事服务费,合理确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价格。人社、卫生部门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定额结算标准时,将中医院与综合医院同等对待;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中提高中医药服务的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积极支持我市生产的中成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将治疗效果好、服务价格适宜的中医诊疗项目增补到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支付范围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鼓励医院将安全有效的经方、验方制成丸、散、膏、丹等传统制剂,方便群众使用,提高中药使用率。在保证临床用药安全的前提下,简化中药制剂申报、审批程序,降低报批成本。对现行使用两年以上、疗效确切、无不良反应的特色中药制剂进行筛选并形成目录,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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