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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局关于2007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2007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通知
(青工商广发〔2008〕35号)


各分(市)局:
  按照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进行2007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通知》(鲁工商广字〔2008〕47号)要求,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全市经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进行2007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单位。
  二、检查时间
  自2008年3月17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
  三、资格检查应审查的材料
  1、《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
  2、《广告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广告媒介证明;
  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广告审查员及专业人员证明文件;
  5、经营场所证明;
  6、广告承接登记制度、广告档案管理制度、广告合同管理制度;
  7、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四、检查工作职能分工
  市局机关和各分(市)局分别负责本单位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检查工作。
  五、检查基本程序
  (一)前期准备。资格检查使用广告业务系统中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模块,各单位要及时协调信息管理员,调整业务程序,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通知广告经营单位。市局、分(市)局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参检单位按时参加检查,并告知广告经营单位到登记机关领取资格检查材料或登陆青岛红盾信息网(http://www.qdaic.gov.cn)办公指南和表格下载模块下载相关材料。
  (三)广告经营单位自查。各广告经营单位对2006年度广告经营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并向登记机关提交资格检查材料。
  (四)受理审查。登记机关对广告经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广告经营单位通过检查,并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粘贴资格检查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广告经营单位,限期补充材料或责令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则不予通过资格检查,直至核销其广告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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