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规范我市新闻媒体单位广告经营主体资格的通知
(青工商广发〔2008〕178号)
各新闻媒体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闻媒体单位广告经营主体资格,需对已申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重新审核,依法重新核发合法有效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告经营主体资格的确认
根据《
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出版报纸、期刊,其设立的未经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或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版机构,不得作为《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由设立出版机构的法人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需要进行重新审核广告经营主体资格的范围
现已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各级新闻媒体单位。
三、时间
自2008年8月18日起至2008年9月1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