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工商广发〔2008〕80号)
各分(市)局:
为深入开展“服务奥帆赛、红盾展风采”奥运年活动,充分发挥广告监管职能,规范全市户外广告发布内容,努力净化户外广告宣传环境,以良好的城市面貌迎接奥帆赛,现就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贯彻落实奥帆赛广告管理要求
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单位要严格依照《
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等广告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奥帆赛广告宣传有关要求,按照法定程序认真做好辖区内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审查工作的重点环节包括:
1、广告内容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审批手续。特别是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房地产等重点类别户外广告,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2、按照国家一类语言文字城市创建标准,严格户外广告语言文字和图形的审查,广告用字不得随意使用繁体字、错别字、简化字,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和外国语言文字(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除外)。
3、利用车体作户外广告宣传的,严格禁止在车辆的前身、顶部、车窗等位置发布车体广告。
4、严格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及合作伙伴等相关法定权利,未经授权严禁擅自在户外广告中使用与奥林匹克标志相关的文字、图案和图形。
5、对涉及奥运会和残奥会的户外公益广告,在备案审查时要严格执行奥林匹克标识保护有关规定,坚决防止个别企业利用公益广告进行隐性商业宣传从而导致奥标侵权的事件发生。
6、落实“无烟奥运”工作要求,凡广告内容涉及烟草文字、图形的,一律不予审批。
同时,户外广告登记备案受理窗口要开通“迎奥广告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对涉及奥运环境宣传所需的户外广告登记、备案项目,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力争当日受理、当日审批和备案,提高管理服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