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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局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局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工商法发〔2008〕66号)


各分(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所:
  《青岛市工商局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七日

  青岛市工商局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规范行政机关的合同行为,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市政府《青岛市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工商局市局、各分(市)局(以下简称工商机关)订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商机关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忠实地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损害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四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五条 工商机关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法律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保证人的;
  (二)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六条 工商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部门作为合同争议解决机构,涉外合同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工商机关订立合同,应当由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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