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案源信息的移交
第七条 业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收集到的案源信息录入行政执法软件系统,同时填写《案源信息移交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交公平交易局。
第八条 业务部门在移交案源信息时应主要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上级案件交办函或相关职能部门转办函;
2、群众举报信或举报记录;
3、监测通报;
4、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5、现场检查笔录;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公平交易局接收到业务部门移交的案源信息材料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对案源信息应进行整理和甄别,依据职能提出接收或者不予接收的意见,填写《案源信息移交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完成或者终止案源信息移交工作。
第四章 执法信息的管理与反馈
第十条 公平交易局接收案源信息后,及时将案源信息分流到相关执法部门开展立案调查。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案源信息,根据行政处罚程序开展核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公平交易局;案件处结后,形成书面报告,于结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公平交易局。
第十二条 执法部门在调查上级移交、重大疑难等案源信息的过程中,应加强与业务部门沟通协调,会商办案。
第十三条 公平交易局要加强案件跟踪督办,及时收集相关执法信息,自收到执法部门是否立案的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至相关业务部门;对已经结案的,自收到书面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执法信息反馈函》,经公平交易局领导审批后,反馈至相关业务部门。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可以通过行政执法软件系统自行查询、汇总所移交案源信息的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中的相关问题由公平交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