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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假冒伪劣、危害食品安全、无照经营案件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工商机关或其他司法、执法机关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主要举报渠道和方式:鼓励以书面材料、电话等形式向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举报。
  (一)书面材料举报。市工商局邮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浦路1号青岛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食安处(举报危害食品安全)、企业注册局(举报无照经营)。邮编:266071。
  (二)电话举报。可统一拨打市工商局12315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市工商局各分(市)局、工商所对外公开电话进行举报。
  (三)青岛各级工商机关具体联系方式请登录青岛红盾信息网(www.qdaic.gov.cn)查询。
  第七条 假冒伪劣举报
  (一)举报下列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2)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3)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4)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5)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6)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7)无营业执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1)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2)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3)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4)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三)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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