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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2010年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政府补助标准。根据我市和各县市区目前财力,对全倒房灾民,采取分类补助的办法给予救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按照归口管理权限下拨,除危房改造工程项目补助外,上级民政补助部分和保险理赔资金重点补助农村“两属两户”住房恢复重建,不足部分由个人筹集。为防止全倒户灾民将政府补助的倒房重建补助资金挪作他用,可采取补助同等价值建筑材料的方式给予补助。补助的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七、规划和选址

  (一)重建规划要求。恢复重建中,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灾民倒房重建用地,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须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原则上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申报和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解决,确实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民政、国土和住建部门统一规划选址,及时明确重建用地规模和范围。这项工作必须在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不在原址重建住房的灾民,要及时将旧宅基地整理复垦为耕地,将旧宅基地指标置换为新宅基地的用地指标。重建规划必须有利于今后的防灾减灾避灾,不能再建泥土房。

  倒房在10户(含10户)以上的自然屯,在充分尊重倒房灾民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尽量引导灾民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采取集中建设的方式进行恢复重建;分散倒房的灾民户,五保户的建房,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农村五保村建设,为五保户进行重建。

  (二)设计要求。集中建设的灾民新村在设计上,既要充分考虑灾民新村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机结合,使灾民新村的建设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相适应,又要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做到量力而行。

  (三)选址重建要求。选址尽量不占用基本农田,少占耕地。要选择地势较高、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方重建,严禁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在进行灾民倒房重建时,要充分考虑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因素,鼓励重建灾民建房时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力争达到当地地震基本烈度的抗震设防要求。

  八、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当前灾民倒房重建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来抓,及时研究解决重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重建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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