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玉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9〕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参保居民,确保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玉政发〔2008〕19号)精神,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适当调整,调整项目如下:
一、调整参保居民的缴费标准
(一)成年参保居民的缴费标准由原来的150元调整为200元;
(二)未成年参保居民的缴费标准由原来的80元调整为130元;
以上提高的缴费标准,全部由中央、自治区及地方财政负担,个人缴费标准不提高。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调整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
1.成年居民
各等级医院在原标准基础上相应降低住院起付标准,调整后参保居民医保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具体如下表:
医院等级
| 第一次住院
(元)
| 第二次住院
及以上住院的(元)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三级医院
| 500
| 400
| 300
| 200
|
二级医院
| 300
| 200
| 150
| 100
|
一级医院
| 150
| 100
| 100
| 50
|
一级以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100
| 100
| 50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