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4.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4.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6.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波及全市多个县级市、区,且出现难以追踪传染源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2.多个县级市、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3.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县级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级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市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级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级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的20个以上县级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级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县级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相邻市或5个以上县级市、区发生严重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包括我市在内的20个县级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牛瘟、牛肺疫、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或在我市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现暴发流行,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