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工委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完善医疗急救体系,增设救护站(点),增加监护型救护车,逐步缩短急救半径和应急救护反应时间,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第三十二条 治安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应当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属地公安机关、镇政府和社区应当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三)园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物资保障:

  (一)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二)专项应急指挥部、镇政府应当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落实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

  (三)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救治、疫情预防和控制等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并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管理,在生活必须品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采取区域调剂、商品储备、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四)规划建设局负责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经费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分别由管委会和各镇财政予以保障,必要时可以请求省、市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二)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部位和个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者救助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由管委会和各镇政府、社区工委应当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就近依托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三十六条 技术储备与保障:

  (一)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

  (二)建立事故(灾害)后果评价系统。

  (三)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报管委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苏州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2、园区应急指挥体系结构图 (略)

  3、园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流程图 (略)

  附件1:
苏州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参照《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标准(试行)的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增减调整后制定。作为各地、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并作为分级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