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个人建立个人账户,制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个人账户按缴费进度实时记入;
3.参保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只能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不得提取现金。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变动工作单位时,由参保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继续缴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工作调动离开统筹区,其个人账户余额可随同转移。到国外和港、澳、台定居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4.划入个人账户跨年龄段的,每年1月1日进行统一调整、一次性核定;
5.在职转为退休人员,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统筹基金的组成。用人单位和个人(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上述规定记入个人账户外,余下的部分全部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市级统筹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要认真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预决算。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保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同期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度结转的基金本息,按同期的银行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的银行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五章 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实行分开核算管理、互不挤占的方式运行。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或用于住院治疗时应由参保人员自付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主要支付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费、诊疗费、医用材料费,从个人账户中支付,超支自理。经审批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如下办法分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