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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0)

  (一)达到法定条件、法定程序的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其中:2011年1月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但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前的退休人员和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97号)认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除外; 201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5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达到法定条件、法定程序的退休人员,其缴费年限不满足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01年1月1日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第十一条 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达到法定条件、法定程序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没有达到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缴费率一次性足额补缴所差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足额补缴有困难的,可以按月或季或年缴费,直到缴费年限满足第十条规定条件后,方可停止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破产、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企业必须为其退休人员提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当年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缴费率一次性足额补缴所差实际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后停保再续保的,须按续保当年的缴费基数及缴费率补缴停保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足额补缴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补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用人单位和个人补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

第四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配置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的配置。
  1.职工个人缴纳的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以退休人员上年度个人退休金为基数的2%先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下部分(职工以上年度个人工资收入为基数,退休人员以上年度个人退休金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35周岁以下为0.8%,36~49周岁为1.1%,50周岁以上为1.4%,退休人员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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