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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玉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玉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玉政发〔20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函〔2011〕21号文件批准,现予发布实施。为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指导我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对统筹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勘查开采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依法、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制度和勘查准入条件,建立探矿权有序投放和退出机制,严格控制探矿权数量。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自治区在我市开展的基础性、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矿产勘查活动。重点加强东部稀土矿、中部和南部钨锡铅锌矿成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大力推进陆川县安垌钼矿和博白县三叉冲钨锡矿、油麻坡钨钼矿等老矿区深部及外围找矿,提高重要矿产供应能力。

  三、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规划》中的开采分区、开采区块、开采准入条件、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鼓励组建大中型矿山企业,大幅压缩小型矿山数量,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到2015年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400座以内。要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依法开采,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矿产采选回收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推进资源的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矿山土地复垦制度,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履约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实施《规划》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重点工程,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统筹安排,落实治理资金,扎实推进治理工作,确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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