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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有效通知经营者及消费者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处理缺陷食品(包括接收退货)的时间、范围、方法的措施。
  (四)召回通知书拟发布的方式和具体范围、对象、数量。
  (五)客观公正的对于召回效果的预测。
  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召回的食品属于一级缺陷食品的,应当在提交召回报告之时起24小时内制定并提交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属于二级、三级缺陷食品的,应当在提交召回报告之时起72小时内制定并提交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召回报告、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进行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意见的,一级缺陷食品的召回应当在接到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后24小时内提出,二级、三级缺陷食品的召回应当在72小时内提出。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作同意。
  第十六条 (主动召回的前期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上述召回文件的同时,应当以最快捷、最有效的方式通知批发零售单位停止销售缺陷食品,或根据情况向消费者收回缺陷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
  第十七条 (主动召回的实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后,应及时向批发零售单位及消费者通知缺陷食品召回事项,并实施召回计划。
  召回通知书发布的范围应当覆盖应予召回的范围,保证批发零售单位及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召回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各级缺陷食品召回的实施要求)
  对属于一级缺陷食品的召回,在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主动召回行动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通报有关食品存在的缺陷情况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对属于一级缺陷食品的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公布召回通知书,收回层面应当延伸至消费、使用层面或食品最终到达的层面,并在72小时内完成召回行动。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每24小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召回实施进展情况(进展报告格式见附件3)。
  对属于二级缺陷食品的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公布召回通知书,收回层面应当延伸至消费、使用层面或食品最终到达的层面,并在7天内完成召回行动。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每3天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召回实施进展情况(进展报告格式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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