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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缺陷食品级别)
  根据缺陷食品存在的产生健康损害风险的大小,缺陷食品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一)一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的可能性较大的缺陷食品。
  (二)二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暂时的健康损害且这种损害可以康复,或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可能性较小的缺陷食品。
  (三)三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明显健康损害后果的缺陷食品。
  第十三条 (缺陷食品召回实施层面)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确定的缺陷食品级别及市场分布情况,确定召回行动需要延伸的程度。缺陷食品召回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一)批发层面:指召回延伸程度达到进口商、批发商的召回行动。
  (二)零售层面:指召回延伸程度达到零售商的召回行动。
  (三)消费、使用层面:指召回延伸程度达到消费者或使用该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处的召回行动。
  第十四条 (缺陷食品召回方式)
  缺陷食品召回的实施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主动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通过销售商、消费者的报告或投诉,或者通过有关监管部门通知等方式,获知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时,主动实施的缺陷食品召回行动。
  (二)责令召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应当主动召回的情形但其未实施主动召回,或者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者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属于一级、二级缺陷食品的情形,认为必要时,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缺陷食品召回行动。

第三章 缺陷食品召回程序

第一节 主动召回程序

  第十五条 (主动召回的启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情形,决定实施主动召回时,应当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缺陷食品召回报告(缺陷食品召回报告格式见附件1),并应当及时制定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召回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提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有效停止缺陷食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有效停止缺陷食品继续批发和零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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