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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组织专家对缺陷食品召回事项进行技术评价。
  (四)组织各区县开展缺陷食品召回的各项具体监管工作。
  (五)与缺陷食品召回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缺陷食品召回监管的职责包括:
  (一)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在监管中发现的缺陷食品有关情况,并提出召回建议。
  (二)追踪缺陷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
  (三)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行动的实施情况。
  (四)监督销毁召回的缺陷食品。
  (五)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开展的缺陷食品召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食品召回事项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食品召回事项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召回行动实施前,对是否属于缺陷食品进行技术评价。
  (二)召回行动实施前,对缺陷食品的级别进行技术评价。
  (三)召回行动实施前,对拟实施召回的层面进行技术评价。
  (四)召回行动实施后,对召回行动的效果进行技术评价。
  (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交给的其他技术评价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认为有必要进行技术评价的缺陷食品召回事项,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价。评价结论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召回事项采取有关管理措施的技术依据。
  第十一条 (缺陷食品判定条件)
  下列食品属于缺陷食品:
  (一)已经导致或者可能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食品。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四)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食品。
  (五)使用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食品。
  (六)违反保健食品管理规定的食品。
  (七)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食品。
  (八)非法添加药物及非食用化学成分的食品。
  (九)含有对特定人群有害的物质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的食品。
  (十)其他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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