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食品的召回将根据食品的可溯源程度,分种类、分步骤地开展实施。
第五条 (实施主体)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食品负有召回的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责令召回的程序要求,组织实施缺陷食品的召回,并承担缺陷食品召回、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缺陷食品的生产者,或者直接向国外进口缺陷食品的经营者在本市的,由其负责对该缺陷食品的召回;缺陷食品的生产者或者直接向国外进口缺陷食品的经营者不在本市的,由在本市最上游的经营者负责该缺陷食品的召回;缺陷食品在本市的经营者有两个或者以上的,由其共同负责该缺陷食品的召回。其他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实施缺陷食品的召回。
由于后续的销售、储运等环节的责任导致食品产生缺陷的,由相应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该缺陷食品的召回。
第六条 (监管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本市流通、消费环节缺陷食品的召回实行监管。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以下简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管辖范围,负责本区域内缺陷食品召回的具体监管工作。
对于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要求,由本市食品生产者负责实施的缺陷食品召回的有关事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协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监督企业实行召回;缺陷食品的生产者或者直接向国外进口缺陷食品的经营者不在本市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品监管部门。
对进口的缺陷食品实施召回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听取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意见。
第二章 缺陷食品召回的管理
第七条 (机构和人员)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召回管理事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聘请专家组成食品召回事项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缺陷食品召回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技术评价。
第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缺陷食品召回监管的职责包括:
(一)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受理审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有关召回文件。
(二)发布责令召回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