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2006〕367号)
各区(县)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市局稽查大队: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缺陷食品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缺陷药品、缺陷医疗器械的召回管理,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缺陷食品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理范围内对进入市场或已向消费者销售的缺陷食品实施召回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缺陷食品召回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缺陷食品,是指不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规定和标准,或者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食品。
本规定所称的缺陷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获悉食品存在缺陷时,以有效的方式及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其生产经营的缺陷食品,避免或者减少其所产生健康损害后果的行动。
本规定所称的缺陷食品召回,不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将已上市但不存在缺陷的食品进行撤回,或者将尚在其控制范围的缺陷食品进行撤回的行动。
第四条 (分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