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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3.及时、足额落实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

  4.按规定落实财政有偿资金债务,能够按期、足额偿还,无抵顶和挪用项目资金现象;

  5.财务管理规范,无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或物资款现象;

  6.工程管护制度、人员、经费能够落实,抽验单项工程保持完好;

  7.按国家和省级要求,执行项目公示、招投标、监理等规章制度,部门间积极协调配合;

  8.文档资料齐全,工程决算、验收统计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同抽验结果一致。

  第二十二条 被验收或抽查的项目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评为“不合格”:

  1.无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2.项目投资或建设任务完成不足90%;

  3.工程质量差,完好率低于90%;

  4.拒绝向验收组提供银行对账单、原始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

  5.县级财政未按规定足额安排配套资金;

  6.用当期财政资金抵顶以前年度应归还的财政有偿资金,影响项目正常建设;

  7.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影响项目正常建设;

  8.未实行“三专”管理和县级报账制;

  9.擅自调整、变更项目计划;

  10.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核查结果同验收结论存在严重偏差。

  第二十三条 被验收的市如出现1个(含1个)以上不合格的项目县,或市财政未按规定足额安排配套资金、擅自调整项目计划,挪用、抵顶、挤占项目资金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验收组对被验收市项目的评价,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作出验收结论,对通过验收的市颁发“验收合格证”。

第六章 验收奖惩

  第二十五条 在验收评价为“合格”的市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按照因素分配法,作为增加下一年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一定问题,但未被评为“不合格”的市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针对问题限期整改。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后,根据整改结果颁发“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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