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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及时向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汇报验收情况。

  第十四条 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在全面总结验收情况的基础上下发“验收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市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对验收合格的市颁发“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所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工作均由省级统一组织。县级负责单项工程验收和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市级负责一般土地治理项目和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的验收;省级负责省级及国家评估的土地治理项目和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的验收,并负责对市级验收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工作按项目年度,一年一验。

  第十六条 验收组的组成人员必须包括财务、水利、农业和林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省级对市级验收情况进行核查,主要是核查市级验收组织情况,验收程序和内容,验收结果、审计及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对市级验收的项目随机抽查。

  第十八条 验收组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个县验收时间1-2天。

  第十九条 验收组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各级开农、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验收纪律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验收结论

  第二十条 省验收组将根据被验收项目和抽查项目的实际情况,对被验单位作出“合格”或“不合格”两种评价。

  第二十一条 被验收或抽查的项目县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

  1.严格按照项目批复计划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

  2.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按批复的项目计划科学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设计合理、治理措施得当,有效排除制约农业生产的主要障碍因素,项目区新增生产能力明显提高,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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