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计划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即核查批复的各类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各项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
3.项目效益,包括农业结构调整情况、项目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情况等。
4.项目建后管护,包括工程完好串,管护人员、管护措施、管护资金落实情况等。
5.项目档案及其它,包括项目档案收集装订情况,项目库、项目土建(物资)招投标(采购)资料情况,项目区标志、标牌设立情况,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 对资金管理工作主要验收内容:
1.资金配套到位情况。包括各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到位及拨付情况、银行贷款、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2.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按计划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有无超范围使用财政资金,有无挤占、挪用现象,有偿资金的发放和回收情况等。
3.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财政资金县级报帐制度,有偿资金发放抵押担保制或委托银行放款制,审计制度等。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省级下发项目验收通知,明确具体的验收时间和要求。
第九条 被验单位按职责权限做好项目自验和上级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条 省级组织验收组。对验收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验收组按计划前往被验收单位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验收组工作程序:
1.被验单位及时向省验收组提交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工作总结(包括项目、资金管理及验收工作等)、审计报告、验收统计表等相关项目验收资料。
2.听取被验单位汇报。
3.查阅文档资料,了解各项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4.审查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
5.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情况。
6.走访项目区农户。
7.绩效考评。
8.验收打分。
9.与被验单位交换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验收组完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内容包括任务完成及计划执行情况,资金筹集到位及使用情况,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做出评价并提出整改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