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告设施用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规格、形式;
(五)广告设施设计方案;
(六)广告设施安全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日常维护方案以及安全承诺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3次。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应当在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年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在依法设置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上发布广告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的广告设施上发布广告的,应当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章 广告设施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满足抗震、防雷、防腐等要求,并具有承受12级台风的强度。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主线两侧广告设施应当采用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版面规格为6米×18米或者7米×21米,广告牌下边缘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小于8米不大于10米,广告设施垂直投影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内的单柱式广告设施边缘垂直投影距离高速公路路侧护栏分别不小于5米和3米。
第十七条 收费站区两侧可以设置单面墙式广告,版面规格为8米×40米或者8米×20米,广告牌下边缘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小于1米不大于2米;收费站区中央分隔带内可以设置灯箱广告,版面规格为2米×3米,垂直投影不得超出中央分隔带。
第十八条 单柱式广告设施立柱柱身外径不得小于1米,壁厚不得小于1厘米。单柱式广告设施不得采取加长、接长等影响结构安全的形式。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幅面应当使用不易破损的材料,张挂牢固,版面平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