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2009〕13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卫生局、州发改委、州经贸委、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海南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海南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州卫生局 州发改委 州经贸委 州监察局 州财政局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9年12月29日)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海南州列为首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之一。根据青海省卫生厅等九部门《青海省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方案》(青卫药政[2009]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工作目标:在落实政府补助、适当提高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标准、实行药事服务费的前提下,2010年,全州各县以县为单位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制度。2010年2月底前,全州各县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2010年年底前,全州县级医疗机构全部实现药品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按规定比例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主要工作任务:
(一)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公布补充目录
州内由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年版)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在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制定并颁布《青海省基本药物目录》后,一并执行《青海省基本药物目录》。
(二)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及价格管理
(1)州内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参加以省为单位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充分依托现有资源,执行以省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实施的方案。基本药物采购周期每年1次。
(2)基本药物由省政府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招标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统一配送,保证基本药物及时供应。
(3)州内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认真执行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药品加成政策和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