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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监局关于印发《浙江“十二五”银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四、政策措施

  辖内各级监管部门应以推动实施新监管标准为契机,主动更新监管理念,提高风险监管的系统性和前瞻性,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等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对银行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确保银行业既安全稳健运营又充满生机和活力;通过与其他机构和社会公众全方位的沟通联系,发挥对银行业的服务功能,努力为“十二五”期间银行业实现科学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一)充分发挥市场准入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完善结构性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市场准入监管在银行业发展中的事前引导作用,应充分考虑银行产业发展和改善金融服务的需要,对有利于提升产业发展层次、改善银行业治理结构、提高金融服务充分性的机构准入申请要优先予以支持;应按照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的监管原则,重点支持创新型中间业务产品的发展,审慎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业务;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监管,探索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动态监管措施;对风险较大、内控薄弱、违规问题较多、主要监管指标不达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要采取限制措施;对经营管理较好的银行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

  (二)进一步完善持续监管体系,提高持续监管效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是专业化银行监管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风险为本的持续监管体系的基础。监管部门应围绕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的系统性评估,加强监管联动,完善监管流程和联动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非现场监管,增强调研、检查工作的前瞻性与灵活性,充分发挥监管联动作用。

  监管部门应以提高持续监测效率为目的,加强非现场监管资源集成和信息沟通共享;要以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为目标,在考虑可行性、实用性及针对性原则的基础上,将内部各岗位和各个风险监测系统掌握的监管信息进行整合,推进非现场监管的信息化;要重点规范银行数据采集和上报制度,逐步探索与各项检查口径一致的数据采集规范,完善并强化统计通报制度和依法处罚力度,提高非现场监管和风险监测系统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要善于结合辖内银行业风险的实际情况,充分运用理论分析、经验判断和模型推导等多种方法,探索非现场数据的分析方法,形成一批能有效跟踪风险、预警风险的非现场监测模型。

  监管部门应以实现监管规范化为目的,推进现场检查标准化,要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机构的风险情况确定检查重点、检查频度和检查深度,切实提高现场检查的计划性和有效性;要加强对现场检查技术、经验的总结和分类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手册,分阶段在不同的现场检查项目中实施标准化工作;要着重探索以法人和风险为导向的现场检查体系,加强对银行风险管理的现场检查,评估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要加快对创新业务和信息科技风险等新风险、新内容的现场检查技术的研究和探索。

  监管部门应加强与银行的日常沟通和信息交流,提高调查研究的效用,推进风险监管联动机制建设。要加强对经济金融运行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调查,深入分析其中的深层次原因;要强化对监管工作面临难点问题和各类风险的研究,跟踪了解银行业改革创新和市场竞争的最新动态,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手段;要积极推行并全面实施监管工作评价制度,完善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调查研究“三位一体”的风险监管体系。

  (三)注重监管的协调与服务,充分发挥监管的效能。寓监管于服务是协调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效途径,是科学监管理念的具体体现。监管部门应在强化监管的同时,注重发挥监管的协调与服务功能,有效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在法人银行改革、防范和化解大额授信风险、银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应主动加强长三角地区的金融监管合作,加强和深化长三角区域银行业务与服务合作,在产品研发与营销、资源共享、风险防范、人员交流等方面加强协作;应主动加强同人民银行、证监、保监等部门的信息交流,推动完善监管协作机制,就重大监管事项、跨行业监管等问题进行有效磋商,支持银行业依法拓展业务,加快金融创新;应主动与各媒体建立良好互动关系,构建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相互沟通的渠道,充分发挥媒体在金融消费者教育和舆论监督等方面的正面引导作用;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引导银行业协会建立并完善行业信息交流和沟通制度、通报制度和评比制度,促进会员自律,发挥行业惩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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