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三府办〔2008〕352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
《条例》顺利贯彻实施,进一步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落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作过多次批示和重要讲话,要求各级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构率先垂范,走在社会前列。这次国务院颁布施行的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该
《条例》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机制和保障措施进行了全面规定,目的在于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通过法律手段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
《条例》明确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这些机构是党和政府对外的一个窗口,而且公共机构节能是全社会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党政机关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倡议者、领导者、监督者,更应该成为节能先行者。认真贯彻实施
《条例》,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降低能源消耗,是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职责。抓好公共机构节能,不仅能够直接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而且对于增强全市人民群众的节能意识,形成节能的良好氛围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和示范作用。因此,各单位主要领导要有强烈的责任感,主动研究贯彻落实
《条例》的办法,并明确责任人,确保
《条例》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