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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二十九)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加大对重点产品和重点技术取得重大突破的项目进行投资。对经核准备案并新增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专项资金的项目资助。

  (三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行业并购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鼓励有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通过行业并购方式,提高经营规模和盘活闲置生产能力。对企业在合并、分立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于企业改制重组,符合有关规定的,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

  (三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事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以及培训、实训基地设施,在土地使用、水电配套、税收等方面依法享受公办学校相同政策。

  (三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卫生事业。支持民间资本按照《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兴办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民间资本兴办的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障定点、等级医院评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在土地使用、水电配套、规费、税收等方面依法享有相应待遇。

  (三十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民间资本投资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给予适当优惠。对民营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款,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八、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走出去”

  (三十四)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外从事生产加工、科研开发、建立营销网络、创建项目平台、设立窗口公司等,积极帮助其争取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支持。单个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按照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三十五)民营企业到境外从事石油、天然气、矿产、木材、农业、渔业等资源类生产型投资项目,积极帮助其争取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支持。按照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为300万元。

  (三十六)民营服务贸易企业在境外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版权登记,积极帮助其争取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共同开展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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