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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轨道交通和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以及站场等交通及其相关设施项目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符合城市规划的都市型产业园区,主动承接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商务、贸易等现代服务业。对入园企业累计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对新命名为“南京市文化产业基地”的园区,给予园区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补助20-30万元,专项用于园区规划设计、公用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

  (八)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际知名品牌高星级酒店、度假村、养老村、主题公园和旅游商品开发。凡三年内建成的高星级酒店,投资额7亿元人民币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并且获得五星级酒店资格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可给予1000万元扶持奖励。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先进制造业

  (九)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我市四个支柱产业和八个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工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我市重点先进制造项目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装备更新,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十)对设备投资经我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新设立制造业民营企业,投资我市四个支柱产业和八个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一年内合计在我市缴纳地方级税收达200万元以上,且设备购置达到100万元以上,在企业所缴纳地方级税收市留成部分扣减200 万元之后的限额之内,按该企业设备投资额的 2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民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民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鼓励民间资本依法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指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保密资格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生产许可认证。鼓励民营企业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军民结合型高新技术产品。鼓励参与航空航天、船舶、卫星应用等军民结合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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