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综合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综合检查所得分值按50%的比例计入总分值。
第八条 民主测评可与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民主测评同时进行,发放调查问卷,分别统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情况的满意度,按照民主测评结果加权计算出满意率。民主测评所得分值按30%的比例计入总分值。
第九条 民意调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开展,对各区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群众满意度进行社会调查。民意调查所得分值按20%的比例计入总分值。
第十条 评估总分值由综合检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结果累加后确定,共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8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如果当年各区县评估平均分低于70分,可视情调整格次划分的基准线。
第三章 年度评估指标
第十一条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年度评估指标每年根据中央和省、市委要求以及体系建设任务进行确定,作为开展综合检查的主要依据,在综合检查前下发给各区县。
第十二条 年度评估指标采用反映落实责任情况、工作推进情况和社会评价情况的三大类量化指标。
第十三条 责任落实情况主要评价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总体推进、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的完善以及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完成等情况。
第十四条 工作推进情况主要评价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查案等六个方面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落实执行程度。
第十五条 社会评价情况主要评价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社会效果。
第十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准确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并负责数据的说明、核实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