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海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11)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海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海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管理办法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为加快推进全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险服务能力和保险待遇水平。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州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系改革意见》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统筹模式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统筹规划,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和待遇水平,增强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能力。
(二)目标任务。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州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本管理、信息网络运行、风险调剂、“两定点”规范管理等全州统一,使广大参保居民在全州及西宁市范围内实现居民医疗“一卡通”,方便就医购药,切实解决参保难、报销难和本州、本省范围内异地住院即时结算问题。
(三)统筹模式。州级统筹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分级负责;一个专户,分级支付;统一预算,全州核算;统一调剂,全州平衡;统一网络结算,实行监督运行;统一考核,统一管理的模式。
二、统一政策
(一)统一参保范围。具有本州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出生6个月(已填报户口)后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幼儿园所、小学、中学、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就读在册学生,青壮年,老年人,以及进城农牧民及其子女为农业户籍者均可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二)统一缴费标准。居民医保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金组成。其筹资标准为:18岁以下个人缴费40元,政府补助160元,总标准200元;19-54岁女性居民和19-59岁男性居民个人缴费110元,政府补助金130元,总标准240元;55岁以上女性及60岁以上男性居民个人缴费60元,政府补助180元,总标准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