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要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的10-15%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政府安排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各级工业园区的各类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的20%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2010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五、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单笔不超过5万元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贴息;2人以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与高校毕业生商定,最高单笔贷款不超过100万元。
对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办企业或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可托管在工作所在地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收2年的档案管理费;属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对高校毕业生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不设注册资本限制;设办有限公司的,可分期认缴,在税收方面享受国家现行的相关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相应社会保险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