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移民口粮补助时间从2009年11月起执行,原按生产安置人口计列的移民口粮补助方式自行终止。2009年11月、12月移民口粮补助费一次性发放;2010年起按季度发放,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20日前将移民口粮补助费兑现到移民户。
第十六条 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村民小组移民口粮补助分配方案和《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口粮补助费落实到户花名册》,做好资金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落实资金到位。本着方便移民、手续简便、优质安全的原则,资金到位后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按照移民口粮补助清册,将移民口粮补助费直接汇入移民户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
第五章 移民口粮补助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移民口粮补助费的管理按照《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其返还违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外,有关部门要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骗取移民口粮补助资金;
(二)截留、挪用、贪污移民口粮补助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移民口粮补助资金;
(四)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口粮补助资金开支范围、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移民口粮补助资金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