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口粮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政发〔2009〕60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口粮补助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12月14日河池市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口粮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口粮补助(以下简称“移民口粮补助”)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西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9〕13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西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设计报告等有关事项的函》(发改能源〔2009〕2687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12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岩滩水电站水库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移民口粮补助实施工作。
第三条 移民口粮补助是以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中计列移民口粮补助的淹征耕地面积为计算基数。
第四条 移民口粮补助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乡(镇)负责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移民口粮补助实施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以国家批复审定计列的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为计算依据,不与人口直接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以国家批复审定计列的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长期不变的原则。
(四)坚持采取现金直补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