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政发〔2009〕63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精神,我市对由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包括河池地区行署及河池地区行署办公室)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审核。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包括河池地区行署及河池地区行署办公室)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共有141件,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4件,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9件,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16件,拟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2件。上述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2009年12月15日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后,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列入拟予修改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延长执行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限前未完成修改工作的,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
1.河池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
2.河池市人民政府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
3.河池市人民政府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三)
4.河池市人民政府拟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四)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1
河池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表一)
2009年11月10日
河池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表一)
2009年11月10日